【暴動判刑】涉2019年國慶日黃大仙暴動 8名男女判監36至39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4/22 17:27

最後更新: 2022/04/22 17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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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國慶日黃大仙發生暴動事件,8名男女今於區域法院被判監36至39個月。資料圖片

2019年國慶日黃大仙爆發激烈衝突,警方當日拘捕多人。其中12人被指參與暴動,案件經審訊後11人裁定暴動罪成,其中3名被告早前被判刑,餘下2男6女今(22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監36個月至39個月。法官判刑時指,涉案人數達上百至千人,更涉及本港交通樞紐,但對比其他嚴重事件,本案對公眾及交通影響較輕。

8名被告譚鈞朗(24歲)、楊泳儀(21歲)、卓巧珠(21歲)、鄧茜芸(25歲)、戴珮玲(22歲)、王明佑(23歲)、伍祖儀(25歲)及劉智峰(26歲)同被控1項暴動罪。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,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,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。

法官判刑時指,暴動屬嚴重罪行,是次案件中的規模及人數不少,更涉及達上百至千示威者,並涉及本港交通樞紐龍翔道,歷時40分鐘。法官指,本案相對其他嚴重案件,對公眾及交通影響較輕。雖然有人投擲汽油彈,但沒有市民或警員受傷,財物損失僅涉及地面及欄杆損毀。

法官續指,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各被告曾作帶領角色,參與程度低。劉以急救員角色參與暴動,其他人僅參與群組,與警方對抗,可見各被告均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。

法官考慮到各被告的求情理由,接納各人均有良好背景,一時衝動下犯案,和以往良好品格不符,被告並有計劃於日後作進修。法官遂判兩名男被告,即譚、劉判監39個月。法官考慮到餘下6名女被告均是年青女性,被捕時非全副武裝,推論她們與警方對抗的程度較低,故罪責較低,遂判各女被告監禁3年。

本案另外3名被告鄧有釗(19歲)、方銘(19歲)及郭晞桐(20歲)早前經審訊後,均被判入教導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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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